濟建質安站字〔2012〕 17 號
各有關單位:
為切實加強對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及模板支撐體系(以下簡稱腳手架及模板支撐體系)的安全管理,有效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的發(fā)生,根據《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(guī)范》(JGJ130-2011)、《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(guī)范》(JGJ162-2008)、《鋼管腳手架扣件》(GB15831-2006)的有關規(guī)定,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構配件質量管理
(一)對施工單位自行購置的構配件,由施工單位對其質量和安全性能負責;對施工單位租賃的構配件,由施工及租賃單位共同對其質量和安全性能負責。
(二)構配件租賃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(fā)的營業(yè)執(zhí)照,未辦理合法手續(xù)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現場出租構配件;租賃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所出租構配件的生產廠家生產許可證、產品合格證、質量檢驗報告等有關質量證明材料。
(三)對每批次進場的構配件,施工、監(jiān)理單位應嚴格按照《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(guī)范》(JGJ130-2011)附錄D的要求,對其質量情況進行進場驗收,并重點檢查下列項目:
1.鋼管應使用Q235普通鋼管,進場時應有產品質量合格證及質量檢驗報告。鋼管外徑應為48.3mm,壁厚應為3.6 mm,每米自重應為39.7N,不得使用有嚴重銹蝕、彎曲、壓扁及裂紋的鋼管,鋼管使用前必須涂刷防銹底漆及黃色面漆,嚴禁在鋼管上打孔。
2.扣件應采用可鍛鑄鐵或鑄鋼制作,進場時應有產品質量合格證及質量檢驗報告,并應按規(guī)定對其力學性能進行抽樣復試。直角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3.2N/個,旋轉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4.6N/個,對接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8.4N/個,扣件在使用前表面應進行防銹處理,并應逐個挑選,有裂縫、變形、螺栓出現滑絲的嚴禁使用,扣件在螺栓擰緊力矩達到65N·m時,不得破壞。
3.可調托撐受壓承載力設計值不應小于40KN,進場時應有產品質量合格證及質量檢驗報告。螺桿外徑不應小于36mm,螺母厚度不應小于30mm,支托板厚不應小于5mm,長寬不應小于100×100mm,螺桿與支托焊接應牢固,焊縫高度不得小于6mm,支托板、螺母有裂縫的嚴禁使用。
(四)構配件使用過程中,施工及租賃單位應嚴格維護保養(yǎng)及報廢制度,應及時對構配件進行防銹、除銹、更換破損零部件等維護保養(yǎng),對有嚴重銹蝕、變形、出現裂紋及其它不符合標準情況的構配件必須作廢處理,嚴禁繼續(xù)使用。
二、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與論證管理
(一)腳手架及模板支撐體系施工前必須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(以下簡稱專項方案),專項方案應由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,并應按規(guī)定程序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監(jiān)理單位項目總監(jiān)審批。
(二)專項方案應結合工程實際情況編制,內容應齊全完整,計算準確,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,不得盲目套用既有方案。專項方案主要包含下列內容:編制依據、工程概況、設計計算、施工工序、施工工藝、安全措施、勞動力組織、使用的設備、器具與材料、應急預案等內容。
(三)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、監(jiān)理單位總監(jiān)應加強對專項方案的審批把關,凡內容空洞,套用痕跡明顯,嚴重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,一律不予審批通過。
(四)超過下列規(guī)模的腳手架及模板支撐體系,其專項方案應按規(guī)定程序組織專家論證,未經專家論證通過不得擅自組織施工:
1.搭設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,架體高度20m及以上的懸挑式腳手架。
2.搭設高度8m及以上、搭設跨度18m及以上、施工總荷載15kN/㎡及以上、集中線荷載20kN/m及以上的模板支撐體系。
三、搭設作業(yè)單位資質與作業(yè)人員資格管理
(一)腳手架及模板支撐體系搭設作業(yè)的勞務分包單位應持有《安全生產許可證》并具備腳手架施工作業(yè)資質,搭設作業(yè)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(yè)人員(架子工)資格證書,且特種作業(yè)人員數量應滿足工程實際需要。
(二)施工、監(jiān)理單位應加強對腳手架及模板支撐體系作業(yè)單位及人員資質、資格的審查,凡不具備規(guī)定的資質、資格的,嚴禁進場作業(yè)。
四、搭設質量管理
(一)對多層、中高層建筑,可采用落地式腳手架一次性搭設;對高層建筑,應采取懸挑式腳手架分段搭設,每段搭設高度不宜超過20m。
模板支撐體系應采用鋼管和扣件搭設,嚴禁使用木、竹等材料搭設;采用工具式等其它形式搭設的模板支撐系統應符合國家及行業(yè)有關標準規(guī)范的要求,嚴禁鋼管扣件和工具式腳手架混合搭設。
(二)腳手架及模板支撐體系搭設前,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根據專項方案和有關規(guī)范、標準的要求,對作業(yè)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,并履行簽字手續(xù)。
(三)施工單位應按照《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(guī)范》(JGJ130-2011)及專項方案的要求搭設腳手架,搭設過程中及搭設完成后,施工、監(jiān)理單位應及時進行檢查驗收并形成驗收記錄,重點檢查項目有:
1.腳手架必須搭設雙排,立桿基礎承載力應滿足設計要求,立桿縱距、橫距,大橫桿步距,連墻件設置數量均應通過計算確定并滿足規(guī)范構造要求;腳手架主節(jié)點處必須設置小橫桿,立桿接長除頂層頂部外,其余各層接頭必須采用對接扣件連接,腳手架使用過程中嚴禁擅自拆除小橫桿或連墻件。
2.懸挑腳手架懸挑梁必須使用16號以上工字鋼,懸挑段長度應通過計算確定,固定段長度不應小于懸挑段長度的1.25倍。懸挑梁的固定段應使用φ16及以上的U型鋼筋拉環(huán)或螺栓錨固在工程混凝土梁板結構上,錨固點不得少于3處,其中前端不少于1處,尾端不少于2處;懸挑梁的懸挑段前端應采用φ14及以上鋼絲繩與上一層結構斜拉結,進行吊拉卸荷。
3.高度在24m及以上的腳手架,應在外側全立面連續(xù)設置剪刀撐;高度在24m以下的腳手架,均必須在外側兩端、轉角及中間間隔不超過15m的立面上,各設置一道剪刀撐,并應由底到頂連續(xù)設置。
4.應采用扭力扳手對安裝后的扣件螺栓擰緊力矩進行檢查,擰緊力矩應在40~65N·m之間,不合格的應重新擰緊至合格。
(四)施工單位應按照《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(guī)范》(JGJ162-2008)及專項方案的要求搭設模板支撐體系,搭設過程中及搭設完成后,施工、監(jiān)理單位應及時進行檢查驗收并形成記錄,重點檢查項目有:
1.立柱基礎承載力應滿足設計要求,立柱間距應通過計算確定,其縱橫向間距應相等或成倍數,梁下必須設置立柱頂撐。每根立柱底部均應設置底座及墊板,頂部應設可調托撐,不得將立柱頂端與做主梁的鋼管用扣件連接,可調托撐螺桿伸出立柱頂部的長度不應大于200mm。 立柱接長嚴禁搭接,必須采用對接扣件搭接,相鄰兩立柱的接頭不得在同步內。
2.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處應沿縱橫向設置掃地桿,在可調托撐底部的立柱頂端應沿縱橫向設置一道水平拉桿。在掃地桿和頂部水平拉桿之間,在滿足設計計算所確定的水平拉桿步距要求的條件下,進行平均分配確定步距后,在每一步距處沿縱橫向各設一道水平拉桿。當層高在8~20m時,在最頂步距兩水平拉桿中間應加設一道水平拉桿;當層高大于20m時,在最頂兩步距水平拉桿中間應分別增加一道水平桿。掃地桿、水平拉桿連接均應采用對接,所有水平拉桿的端部應于四周建筑物頂緊頂牢,無處可頂時,應在水平拉桿端部和中部沿豎向設置連續(xù)式剪刀撐。
3.滿堂模板和共享空間模板支架立柱,在外側周圈應設由下至上的豎向連續(xù)式剪刀撐;中間在縱橫向應每隔10m左右設由下至上的豎向連續(xù)式的剪刀撐,其寬度宜為4~6m,并在剪刀撐部位的頂部、掃地桿處設置水平剪刀撐。當層高在8~20m時,除應滿足上述規(guī)定外,還應在縱橫向相鄰的兩豎向連續(xù)式剪刀撐之間增加之字斜撐,在有水平剪刀撐的部位,應在每個剪刀撐中間處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撐。當層高超過20m時,在滿足以上規(guī)定的基礎上,應將所有之字斜撐全部改為連續(xù)式剪刀撐。
4.應采用扭力扳手對安裝后的扣件螺栓擰緊力矩進行檢查,擰緊力矩應在40~65N·m之間,不合格的應重新擰緊至合格。
五、使用及拆除管理
(一)腳手架及模板支撐體系在使用過程中,施工、監(jiān)理單位應安排專人對其安全狀況進行巡查,對發(fā)現的隱患應立即落實整改,重點巡查項目有:
1.有無擅自拆除連墻件、小橫桿、掃地桿等重要構配件的情況;
2.地基是否積水,底座是否松動,立桿是否懸空;
3.扣件螺栓是否松動;
4.立桿的沉降與垂直度的偏差是否超過規(guī)定標準;
5.是否有超載現象;
6.其他違反規(guī)范標準要求的情況。
(二)腳手架及模板支撐體系使用過程中,當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,施工、監(jiān)理單位應再次對腳手架及模板支撐體系進行檢查驗收:
1.六級以上大風或雨雪天氣后;
2.工程因節(jié)假日等原因停工后復工前。
(三)腳手架及模板支撐體系的拆除作業(yè)應嚴格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及專項方案的要求執(zhí)行,拆除過程中,施工、監(jiān)理單位應安排專人進行監(jiān)護,并對以下關鍵環(huán)節(jié)進行檢查:
1.腳手架拆除必須由上而下逐層進行,嚴禁上下同時作業(yè);連墻件必須隨腳手架逐層拆除,嚴禁先將連墻件整層或數層拆除后再拆腳手架;分段拆除高差大于兩步時,應增設連墻件加固;
2.模板支撐體系的拆除時間應符合《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(guī)范》(GB50204)中有關混凝土同條件養(yǎng)護試塊抗壓強度的規(guī)定;
3.拆除的鋼管、扣件及其它配件嚴禁從高處拋擲至地面。
六、監(jiān)督管理
(一)各施工單位應將腳手架及模板支撐體系作為重大危險源實行“標示”管理,要設專人負責,重點監(jiān)控,嚴格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。
(二)各監(jiān)理單位應對腳手架及模板支撐體系的安全履行監(jiān)理職責,對搭設與拆除、混凝土澆筑實施旁站監(jiān)理,發(fā)現安全隱患應責令整改,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,應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。
(三)各級工程質量安全監(jiān)督機構應加強監(jiān)督檢查,對腳手架及模板支撐體系的安全實行重點監(jiān)控管理,嚴肅查處以下違規(guī)行為:
1.未編制專項方案或專項方案未經專家論證擅自施工的;
2.專項方案內容空洞,嚴重缺乏針對性及可操作性的;
3.搭設作業(yè)單位及人員資質、資格不符合要求的;
4.使用質量不合格的構配件的;
5.實際施工中不執(zhí)行專項方案或擅自對專項方案作重大變更、調整的;
6.工程實體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;
7.其他違規(guī)行為。
(四)對查處的各種違規(guī)行為,各級工程質量安全監(jiān)督機構可視情況采取以下處理措施:
1.責令限期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,需拆除返工的,責令拆除返工;
2.記錄責任單位、責任人的不良行為并通報批評,需給予行政處罰的,移送執(zhí)法部門實施處罰;
3.對拒不整改以及經整改仍不達標、現場管理混亂的責任單位,按照《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準入清出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》(濟建發(fā)字〔2011〕3號)的要求,報告有關主管部門,給予取消投標資格、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、清出建筑市場等處理,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暫停執(zhí)業(yè)、吊銷崗位證書等處理。
本通知自下發(fā)之日起實行。
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